4月21日的“南航微理论”官微“专家观点”专栏刊登了350vip浦京集团教授赵玲的理论文章《伦理对科技的“能做”与“应做”》,现将全文转发如下: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不仅赋予科技伦理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保障功能,而且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做出了战略性部署。
1、科技的“能做”与“应做”
伦理对科技的诘问,反映出人类对自己的理性产物——科学技术的审思,也反映出人类对自己前途和命运的忧虑。当然,伦理对科技表现出来的审慎态度,并不意味着伦理对科技的不信任或刻意阻挠,而恰恰反映出伦理以一种积极的力量去督促科技进行自我反省,警示科技共同体思考科技“能做”什么、“应做”什么这些关乎科技更关乎人类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
科技必然是“能做”的,科技的“能做”标识出人类的工具理性能力。在这种能力的支持下,科学技术突破了各种主观限制和客观约束,表现出强烈的冲动性和指向性,使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得到极大提高。量子计算机、人类细胞图谱计划等等现代科技的横空出世便是人类工具理性能力增强的鲜活事例。它们的出现,不仅大大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而且为人类的进步留下浓抹重彩的画面。然而,“能做”是否等于“应做”?“能做”是一个事实判断,仅仅表达出行为者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至于这种能力是否成熟可行,则有待进一步验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科技的运用持谨慎态度。比如,我们不能在科技水平尚不成熟的条件下贸然实施基因编辑技术,否则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退一步说,如果“能做”的条件都已成立,“应做”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吗?对此,我们同样不能贸然下结论。因为“应做”属于价值判断,它必须考量科技活动的合理性问题,必须考虑某项科技活动对人类、对无辜者、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比如,即便基因编辑在技术上可行,也未必就是人类“应做”的。因为我们无法保障被编辑的婴儿不会发生难以想象的人伦危机,更无法弥补因运用方式不当造成的伤害。在现代科技向“无人区”进驻的新阶段,科技“能做”与“应做”的对峙和冲突将更加激烈。这要求科技必须收起盲目自信和狂妄自大的态度,主动寻求与伦理的和解与融合,使求善、向善成为科技发展的自觉选择,为现代科技注入造福人类的价值灵魂。
2、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伦理因素
进入新时代,我国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科技事业蒸蒸日上、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新征程上昂首阔步。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仅有赖于科技求真能力的跃升,更有赖于科技向善能力的增强。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科技创新坚持造福人类的伦理导向。科技创新作为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它需要科技工作者拥有迎难而上的探索精神,找到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的密钥,并勇于对研究课题进行超前谋划和科学部署。“新”固然是创新的关键,但科技创新之“新”的真实内容是具有远大前程的东西,是为了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科技创新罔顾人间道义,置人民的生命安全而不顾,甚至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实现自己私利的工具,这样的科技创新将毫无意义。科技创新唯有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方有其现实价值,方能推动中国科技创新占领先机、赢得优势。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科技活动坚持伦理先行的理念。当前,我国的科技发展正经历着由量变向质变、由陪跑向领跑、由突围向引领的转型,加快人工智能的研究,更是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赢得科技主动权的重要抓手。在这个令人瞩目的领域,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甚至还有勇闯人工智能“无人区”的可能。然而,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如果说在科技的陪跑阶段,我国尚有可供汲取的经验,那么在“无人区”的新阶段,该如何面对风险?一旦潘多拉的魔盒打开,将会招致怎样的灾难?这警醒我们对科技新领域保持谨慎态度,把伦理的要求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确立伦理先行的理念,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更好地引导科技向善。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面对国际科技竞争的复杂局面,我国在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国际之间的科技交流,以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合作理念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实现更高起点的自主创新。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双刃剑作用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表现得更加突出。《意见》尤其聚焦了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问题,警醒我们既要正视现代科技对自然、社会乃至人类带来的伦理风险,也要以前瞻性、预防性的视野推动中国科技发展,更要以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矫正科技酿成的苦果,从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为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3、伦理应加强与科技的有机融合
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伦理提出了急切的呼唤,在客观上为伦理融入科技提供了场域。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伦理该以何种方式融入现代科技,实现科技与伦理的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伦理应加强话语权,使伦理先行的理念落到实处。伦理若要加强对科技的话语权,应当避免两个极端。一种是对科技新领域的知识不甚了解,因缺乏必要的话语权而不能(敢)发声,以至于不能在源头上做好预警和审查,不能防范科技对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基本权利造成的伤害。另一种是对科技的强势介入,同样是对新科技的内在机理知之不多,却因为惧怕新事物或夸大后果而对科技严格设限、明令禁止。因此,加强伦理对科技的话语权,必须准确定位伦理对科技的职责,既要对科技有敏锐感和洞察力,对科技伦理风险有清晰而科学的认知,又要对科技创新保持宽容态度,在强化对AI、基因编辑等现代科技审查的同时给予其应有的发展空间,对科技创新形成有效度的批判与引导。
伦理应增强约束力,使科技向善的目标得到实现。伦理具有先导性、预防性、自律性以及和法律的相通性等属性,必然会对科技活动产生约束力,对科技创新发挥引导及规范功能。为此目的,首先应增强伦理对科技的敏捷治理功能,准确评估科技“为恶”的风险点,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伦理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有效应对科技伦理挑战。其次,设置伦理底线,明令禁止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侵害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基本权利的科技活动,严厉批判和惩戒违背科技伦理的行为。再次,提高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同样是增强科技伦理约束力的必要手段。《意见》提出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就是要推动科技敏感领域朝着增进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
伦理应立足本土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现实背景下,我国的科技水平日益提升、科技开发与创新步伐加快、科技发展的话语权不断扩大,科技伦理问题的本土色彩日渐浓重,单纯依靠西方科技伦理评价或解决中国问题的作法显然有失公允。西方科技伦理体系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若我们只热衷于用极具西方话语特质的理论解释或应对中国科技伦理挑战,必然会误导中国科技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必须在遵循科技创新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文化特点对其进行本土化阐释,为中国科技伦理推动全球科技伦理治理、造福人类提供重要的价值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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